深圳市拓展训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拓展训练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Outward Develo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黄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深圳市从事拓展训练机构与教育行业的单位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沟通,推动政府出台行业相关扶持发展政策,促进会员交流、协作并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效率,促进我市拓展训练水平,为各拓展训练管理机构争取更大的市场空间,围绕校外教育、企业内训、企业拓展、高端会议、论坛等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整合会员的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我市拓展训练机构管理体系,发挥其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积极与深圳以外拓展训练机构的开发、运营、管理单位及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展开信息交流及业务合作;
(二)开展全市行业年度统计、年度报告、政策咨询、评价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政府研究制订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规范,推进拓展训练管理标准化工作;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会员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的良性互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协助政府推动拓展训练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会员提供拓展训练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协助政府开展拓展训练机构从业资质认定工作,完善执业资质考核认证工作体系,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或评审等任务;
(七)为会员单位搭架拓展训练机构规划、开发、招商引资、运营管理及创新服务的交流平台;
(八)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在深圳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策划、户外拓展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同意后,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协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为行业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名誉的活动;
(五)保守本协会和其他成员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借用本协会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监事长及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协会与会员单位签订相应的权益书,约定不同级别会员享有的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未经申请批准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起草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或其他领导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或授权执行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事项;
(六)主持本协会理事会日常工作;
(七)管理各分支机构工作;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执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拓展训练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拓展训练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